关于启用“南华大学形象识别系统”的通知
校发[2008]9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属各单位:
为了提升学校文化品位,树立学校形象,实现内在精神与外在表现的融合,发挥大学文化的育人功能,增强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和凝聚力,学校设计了“南华大学形象识别系统”(以下简称“南华大学UIS系统”),包括理念识别系统、行为识别系统和视觉识别系统三大部分。“南华大学UIS系统”在经过专家多方论证、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几经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已在学校二届三次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决定在全校范围内正式发布、启用,试用期为2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部全面负责“南华大学UIS系统”的具体实施、推广和管理工作。
二、《南华大学形象识别系统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是“南华大学UIS系统”实施、推广工作的执行标准,其电子版本在校园网公布,供广大师生和各单位查阅使用。
三、各有关单位在建设校园文化、弘扬学校精神、规范人员行为,以及设计制作涉及学校视觉形象并在全校范围内和对外使用的物品时,要参照《手册》要求进行。
四、学校各学院、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以学校名义举办大型会议、活动时,在主席台背景、会场布置方面应以学校视觉形象标志为主元素。
五、凡涉及学校形象的各类识别要素的应用和更换,各单位应在原有识别要素或标识的载体使用老化或自然耗尽的前提下,以节约实用为原则,逐步推进此项工作。
六、在“南华大学UIS系统”试用期间,各单位和广大师生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向宣传部提出。试用期满后,学校将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实际使用情况,对“南华大学UIS系统”进行适当修订。
七、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视觉形象标识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学校另制定《南华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用以指导和规范全校视觉形象识别建设工作。
附件:《南华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中共南华大学委员会
南 华 大 学
2008年2月29日
附件:
南华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的使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树立南华大学的形象,促进学校社会影响力的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是由代表我校视觉形象的规范标识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广泛适用于学校以及各学院、部门及直属单位的旗帜、证件、会场、公文、标牌、网站、出版物、公关用品、环境布置等方面。
第三条 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包括:对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体系的界定;对其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相关档案的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条 学校各学院、部门及直属单位在使用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时应严格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体系
第五条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包括基础系统和应用系统两大体系。基础系统包括学校标识、标准色、校名中英文标准字体及组合等;应用系统是基础系统在办公用品、环境布置、公关礼品等方面衍生使用内容的总和。
第六条 视觉形象识别基础系统(略)
第三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机构
第七条 宣传部全面负责“南华大学VIS系统”的具体实施、推广和管理工作,保障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在全校范围内得到统一、全面、深入的贯彻实施。学校有关部门参与做好有关实际应用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学院、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视觉形象识别系统贯彻落实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应高度重视本部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管理工作,促进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贯彻落实。
第四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和监督
第九条 《南华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是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实施、推广工作的执行标准,其电子版本在校园网公布,供广大师生和各单位查阅使用。各单位在实际应用中应尽量调取电子版中相关基本元素文件作为制作的原始素材,以确保制作的准确无误。
第十条 校内各级各类网站的首页是校园网络视觉形象传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根据南华大学VIS系统规定,对本单位负责的网站网页进行改版或修正。在设计时,应严格规范使用学校标识、校名用字及其组合。
第十一条 学校责成相关部处按照《手册》规定,统一制作涉及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并在全校范围内和对外使用的物品。
第十二条 学校各学院、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应按《手册》规定,自行制作涉及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本单位使用的物品。
第十三条 学校各学院、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在制作《手册》中有明确范例的物品时,一般应参照《手册》的要求制作;在制作《手册》包含内容之外、涉及学校形象及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物品时,需报宣传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制作使用。
第十四条 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各学院、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已有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或标识者,需向宣传部报告,宣传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继续使用、修改后使用或停止使用的答复;拟设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或标识的学院、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设计前应向宣传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其系统或标识应与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设计理念、风格相统一。
第十五条 学校各学院、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的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或标识只能在校内使用,原则上不得对外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各学院、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以学校名义举办大型会议、活动时,在主席台背景、会场布置方面应以学校视觉形象标识为主元素。
第十七条 未经宣传部许可,任何校外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第十八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前,以学校名义颁发或制作的,带有学校原标识的证书、证件和文件等具有原效力。
第十九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前,各单位原有的带有学校识别要素或标识的载体可以继续使用,待其老化或自然耗尽时,按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要求进行制作。
第五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南华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学校的无形资产,其相关的设计文件、设计模版和印有南华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物品及电子文件应建档,并应有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档案馆负责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建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负责本部门制作的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物品的建档和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宣传部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